讨拉特·出埃及记·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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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讨拉特·出埃及记》

21

1“你要在民众面前订立的典章是这样的。 2如果你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要服侍你六年;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离去,不必补偿什么。 §3如果他是单身来的,就可以单身离去;如果他是有妇之夫,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一起去。 4如果他的主人给他娶妻,妻子又给他生了儿女,那么妻子和儿女都要归给主人,他自己要单身离去。 5如果那奴仆明确地说: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离去。’ 6他的主人就要把他带到审判官那里,又要把他带到门前,或是门柱旁;他的主人要用锥子刺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远服侍他的主人。” 7“如果有人把女儿卖作婢女,婢女不能像男仆那样离去。 8如果主人选定她归自己,以后又不喜欢她,就要准她赎身;主人没有权力把她卖给外族人,因为主人曾经欺骗了她。 9如果主人选定她归自己的儿子,就必须照待女儿的规矩待她。 10如果他另娶一个妻子,那么,对她的饮食、衣着和性的需要,仍然不能减少。 11如果他不向她做这三件事,她就可以自由离去,不必补偿什么。”

12“打人致死的,要把那个人处死。 §13但如果不是故意杀人,而是 真主交在他手中的,我就给你设立一个地方,他可以逃到那里去。 §14如果有人蓄意攻击他们,用诡计将其杀害,你要把他从我的祭台那里带走处死。 

15殴打父母的,要把那个人处死。

16拐带人口的,无论是贩卖,还是留在手中,必要把那个人处死。 §17咒骂父母的,要把那个人处死。” § 

18“如果人们吵架,一个人用石头或拳头打另一个人,没有打死却卧床不起, 19后来,如果他能起床,能扶杖出外走动,打他的人就可算无罪,但要赔偿他停工的损失,并且要把他彻底治愈。”

20“如果有人用棍棒殴打他的仆婢,以致当场死亡,他必须受罪刑; 21但如果他又活了一两天,那个人就不必受罪刑,因为那个奴仆是他的财产。” 

22“如果人们彼此争斗,打伤了怀孕的妇女,以致流产,但没有别的损害,那伤害她的人必须按照该妇女丈夫的要求,也按照审判官的判决,缴纳罚款。 23如果有别的损害,你就要以命偿命, 24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 §25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 

26如果有人击打他仆婢的一只眼睛,把眼打坏了,就要因眼睛的缘故让他自由离去。 27如果有人打落了他仆婢女的一颗牙齿,就要因牙齿的缘故让他自由离去。”

28“如果牛用角牴死了男人或女人,那牛必须用石头打死,只是不能吃牛的肉;牛的主人却不必受罪刑。 29如果那牛以前常常牴人,牛的主人也曾经受过警告,他仍然不把牛拴好,以致牴死了男人或女人,就要用石头把那牛打死,牛的主人也要处死。 30如果向他提出赎金,他就必须照提出的数量全数缴付赎命金。 31牛无论牴了人家的儿子或女儿,都要照此规定处理。 32如果牛牴了人家的仆婢,要给他主人三十谢克尔银子,那牛也必须用石头打死。”

33“如果有人把井敞开,或是有人挖了井,而不遮盖井口,以致有牛或驴掉进里面, 34井主要赔偿,要把银子还给牛主或驴主,死的牲畜可以归自己。 

35如果有人的牛伤了他邻居的牛,以致死亡,他们要把活牛卖了,平分银子,也要平分死牛。 36如果那个人知道那头牛以前常常牴人,牛的主人却不把牛拴好,他必须赔偿,以牛还牛,死的可以归自己。”



§2-6利 25:39-46

§12利 24:17

§13民 35:10-34;申 19:1-13;书 20:1-9

§16申 24:7

§17利 20:9;太 15:4;可 7:10

§24利 24:19-20;申 19:21;太 5:38

真主的属性事
情绪
尔撒的显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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